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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业主是否拒缴物业费
发布日期:2018-01-16 浏览数: 分享到:
物业纠纷案件特点及难点:集团诉讼多,案件数量大;涉案标的额较小,小额诉讼审限要求严格;矛盾引发原因多样,案件审理难度大;易引发群体效应,社会影响大。法律上实务中,业主常常以自己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对自己没有法律约束力,拒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这是一种不明智的行为,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如业主有理由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有重大瑕疵,与其物业服务质证不符,比如,物业服务期间严重不作为,小区清洁、维修不到位,保安形同虚设,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瑕,可以要求按一定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但不能拒不缴纳。因为,如果物业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可以以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折价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 崔晨阳律师 电话:1587732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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