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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品房销售“宣传资料”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9-03-26     浏览数:     分享到: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在商品房在开发或者销售时,往往制作比较精美的广告宣传资料,对预售房屋 进行广告宣传。比如在宣传广告中展示:所销售的小区具有较大绿化配套、水景观图案、花圃等,对于这些宣传的内容如何定性?在建设中更改宣传材料确定的内容是否属于违约?

首先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商品房买卖销售广告和销售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这是《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也有列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生活中,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说明以及销售人员对房屋销售所做的允诺,往往对商品房的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买受人大多是因为销售资料中的所展示小区绿化、基础配套、绿化景观等设施相比于其他小区房屋具有一定优势,才会以高出其他房屋的价格申购房屋,所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往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其次商品房预售区别于现房的最大特征就是,交易发生时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尚未建成,买受人只能借助出卖方提供的销售资料、通过想象来认知所购的房屋。作为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其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出卖人的口头描述及相关书面资料、宣传销售广告等内容得到认知。开发商擅自将宣传资料中的小区绿化配套、水景观图案、花圃改建为其他其他设施的,其实物与效果图差距较大,导致景观严重缩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商品房在预售阶段,所销售的小区绿化配套、水景观图案、花圃等,对于这些宣传所确定内容应视为合同内容,在建设中更改宣传材料确定的内容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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