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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8-02-11     浏览数:     分享到:

【黑白合同】“阴阳合同”也称为 “黑白合同”是建筑施工中一种很常见的法律现象。出于种种不同的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往往签订多份合同,这就会导致“黑白合同”的出现,也是建筑施工领域内惯用的一种方式;在建筑法律实务中,如何准确界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含义及把控其处理的原则及技巧,本文将进行详解。 【黑白合同专题】 

【黑白合同】一、形成原因: 

1、“白合同”先于“黑合同”签订; 

2、“黑合同”先于“白合同”签订; 

3、“黑白合同”同时签订。 

因为各种各样不正当的商业目的,所以该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是为了施工方垫子,有的是为了赶工期,有的是为了应付银行贷款,等等。 【黑白合同专题】 

二、效力问题 

【黑白合同】1、黑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解释》第一部分“关于合同的效力”对此作出违法招投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明确规定。违法招投标因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则导致施工合同的全部自始无效,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返还财产并赔偿或责任承担。
    所以,“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黑合同”往往是真实履行的合同,“白合同”仅仅用来备案。由于“黑白合同”因是否经中标程序、是否已将中标的施工合同备案、合法有效的招投标程序而存在区别,一旦发生纠纷,根据《解释》第21条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据上,若“白合同”与“黑合同”的实质性条件不一致,以“白合同”为施工合同的结算依据。反之,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的协议,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黑合同”。【黑白合同专题】 
【黑白合同】2、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白合同”的有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黑合同”在中标的“白合同”签订的同时或在“白合同”签订之前及之后; 

2)“黑合同”与“白合同”是同一建设工程,工程范围以招标文件及施工图来确定; 

3)“黑合同”必须是与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之间存在变更实质性内容的合同,而“白合同”则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实务中,一般认为实质性内容应该指的是工期、质量标准、造价的变更 

4)备案制。特别强调的是“白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那么,黑白合同的效力并不是一个无效另一个必然有效,有可能同时无效。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黑白合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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