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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中“加价款”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8-01-24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 商行律师 13597662121

加价款条款是钢材采购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也有人在钢材采购合同中称之为垫资款,他往往表述为所供钢材每天每吨加价X元”,那么关于该条款的性质,我们如何认定,有以下观点:

一、加价款为价格约定,是价格的组成部分。钢材采购合同中也会用关于逾期付款等违约条款,假若如此认定,一旦买方付款违约,卖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钢材原价款、加价款和违约金三部分的金钱诉求。

二、加价款为违约条款。认为该加价款就是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假若如此,则金钱诉求变为钢材原价款及加价款。

三、约定垫资期间的加价款条约为价格约定,约定垫资期间以外的则为违约金条款。这是一个比较折中的认定。

对于加价款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应该结合具体合同条文的约定,具体结算价格,具体的履行时间等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到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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