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及其地位认定
——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 田冲律师【实际施工人专题】
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创设的一个法律新概念是为了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专题】
【实际施工人】最高法院负责人在公布该《解释》时答记者问中,对“实际施工人”的阐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实际施工人概念作了相对更为具体的诠释:“‘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的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专题】
【实际施工人】根据上述规定的内容可知: “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 【实际施工人专题】
2、实际施工人的构成要件:
【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
(2)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完成。
(3)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任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发包合同的约定。 【实际施工人专题】
3、正确区别工程项目管理人,内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一则,从隶属关系上看,前者大多数是承包单位的在职职工或者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施工人则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仅为完成特定施工项目而彼此协作。二则,从对外履职上看,前者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均以总承包人的名义对外履行事务,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施行事务,包括聘用工人,采购原材料等;三则,从合同效力上看,前者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属于承包人内部对于该项目的一种责任议定,属有效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大多属无效合同。最后,从法律后果上看,前者在履行建筑施工合同期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合同相对人均为承包人,而实际施工人可以本人的名义,将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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