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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相关知识

发布日期:2019-05-08     浏览数:     分享到:

 1、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3. 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转自: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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