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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必备法律文件

发布日期:2018-01-30     浏览数:     分享到:

 

合伙开公司必备法律文件

                            -------股东(合伙人)之间签订《投资协议》了吗?

                      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  田冲律师[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前言:与相互信任的合伙人一起开办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之“人和因素”决定的。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之 “资和因素”,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合伙人之间更注重“关系亲密”或“相互信任”,而正是这种亲密的关系却往往忽视了经济社会的法律规则,一旦发生分歧,则调整“亲密关系”之道德准则很难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法律规则也因没有事前约定而无法适用或调整羸弱。这才是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时甚至是在已经做大、做强的情况下各股东分道扬镳、公司分裂的根源-----股东(合伙人)之间法律制约缺失。

[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本文仅就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之初,各投资人(合伙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防止合伙人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正文:笔者坚持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营的宪法性文件那是针对在《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内,但公司运营却并非全部被《公司法》所全部涵盖。故,笔者观点:股东(合伙人)包括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协议》才是公司运营的全部权利义务来源。以下,简要分析《投资协议》在公司运营中的核心地位及法律风险价值评价之必要性。[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一、公司章程对体现合伙人、投资人预设商业目的的局限性:

1、鉴于公司法对很多特别事项尤其是投资人(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写入公司章程中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相冲突,否则约定无效。例如:A股东(合伙人)行使表决权的时候必须与大股东表决一致、B股东(合伙人)仅享有股权的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等等[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2、鉴于合伙人的各种原因、商业目的,不可能将全部真实想法写入公司章程,例如合伙人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出资金额等等[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3、鉴于股东权利中的优先购买权、表决权的行使,接纳新的投资人(合伙人)或股东、重大事项的表决等,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故预留融资份额、公司实际控制权等的设置等都难以在公司章程体系下予以体现。[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二、股东(合伙人)、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协议》的必要性:

因为上述的公司章程局限性,故更多的股东(合伙人)设想只能通过协议安排的方式进行完善,而在公司创设之初投资人(合伙人)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往往可以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进行协议补充)就承担了主要职能。

1、针对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各投资人(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模式进行突破性约定,尽管该约定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法律效果,但却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一般的做法就是合伙人对某些行为设置法律义务,各合伙人违反义务的情况下直接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各投资人(合伙人)应当保证表决A股东(合伙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否则应当承担一个难以承受的违约责任;以增加投资人(合伙人)违约成本的方式促使合伙人在公司法的框架内履约。等等[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2、各投资人(合伙人)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直接写入《公司章程》,无法写入的各投资人(合伙人)就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内容执行。[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3、《公司章程》往往针对公司成立之后的运营等进行了规定,对公司设立中的各投资人(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不涉及,尽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但更需以《投资协议》的模式明确各投资人(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4、因股东、投资人(合伙人)各种商业目的,往往会出现《委托持股协议》等事宜,在委托持股法律关系建立的同时,应当就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之间对委托持股进行统一约束,以免各投资人(合伙人)步调不一致,造成经营僵局法律风险。[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5、因引进新的投资人(合伙人)而融资、因股东(合伙人)不履行股东职责需要清退股东、因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等事宜需要解散公司或收购减持股本或大股东收购等事宜、因对实际控制股东经营公司业绩的要求(例如:对赌协议)等等,公司章程是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只能通过协议安排才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6、因公司或合伙人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种种设想,对员工持股的退出计划的设想等等,或登记持股、或委托持股、或作为股东(合伙人)只有分红权没有表决权等,只能通过投资人(合伙人)协议安排的模式进行。[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7、《投资协议》中还应当明确各股东(合伙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事宜、履行投资人(合伙人)对稀缺资源的控制要求、各种合伙人权限划分的事项、公司或合伙人对外融资担保事项、追加投资及合伙人追加不能时的处理机制(是稀释合伙人股权还是合伙人撤资退股、按照何种标准估值定价等)、对股东(合伙人)因继承、离婚、赠与情况下的股权变更限制(无论是资格限制还是权限限制、估值限制等)等等事宜进行协议安排。[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综上,《投资协议》或协议安排包罗万象,能够充分体现核心股东(合伙人)或发起人(合伙人)的意思自治,更能保证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公司僵局”,维护公司主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因个人股东(合伙人)之原因导致公司解散而给其他投资人(合伙人)以及社会关联性群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合伙人法律风险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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