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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轻率判决公司解散

发布日期:2018-01-26     浏览数:     分享到:

 

防止轻率判决公司解散 

 ---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  田冲律师 公司解散专题

(公司解散专题)前言:司法实践中的解散公司之诉频仍爆发,无论作为居中裁决者的法官还是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都应当审慎处理该类案件,防止轻率判决公司解散。

轻率判决公司解散会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后果,并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更不符合民商经济立法以保护稳定社会关系为终极目标的立法理念,故应当严格评判公司解散之标准,防止轻率判决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会使原本价值不菲的自有资产严重缩水,首先损害的就是作为公司资产持有人的股东。

作为资产的具体经营者(可能是诉讼案件的被告),其成立之初因新建、改建、扩建、自购、租入改良支出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其最重要的资产表现形式,无论是从数量及金额方面都是其他形式资产所无法比拟的。这部分固定资产是按照初设的经营年限、规模、档次以及其特殊的商业目的而购入或者形成的(并非以公司解散为目的而购置的),其存在形式本身就有其固有的价值。该价值取决于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年限、资产本身的使用年限、法定的折旧率、修葺、改良、重新装修的周期、其综合效果的表现等等;而一旦公司解散,上述固定资产的特殊用途、按照设置之初的独到价值表现将会随之倾塌;尽管可能存在折价转让等价值表现形式,但市场机制、用途改变以及商人逐利的天性会使上述固定资产固有的价值无限减损,而非仅仅体现在财务报表上的损益那么简单粗暴。公司一旦解散,上述价值则无限贬损。

二、公司解散会给包括员工、供货商、合作方、其他善意第三人等造成方方面面的损失,形成新的不公;以股东原本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所谓的“不公”为借口去解散公司,会导致更大层面、更多阶层、更大范围的不公,这样对社会经济的挑战才是巨大的不公平,并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更不符合民商经济立法保护稳定社会关系的立法理念

1、公司解散,无论站在事实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员工离职、安置,势成必然。原本通过正常劳动换取报酬的稳定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复存在,带来的必然是劳动纠纷、重新就业。以轻率偏顾提起诉讼的原告之所谓“侵权”,却给员工阶层稳定的社会关系带来冲击,得不偿失。

2、同理,公司的供货商、合作方、其他善意第三人认定的是稳定的经济交易关系,通过对公司稳定经营、照常付款的信心(公信力)而与之发生交易;大股东控制也罢、小股东参与与否也罢,作为社会普通交易对象的合作方,在进行非重大交易时并不会考虑上述因素,否则将会对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进行无谓的扩大解释。一旦贸然判决公司解散,随之造成与善意第三方等合作伙伴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退货、结算、欠款、质保等等一些列问题甚至于诉讼将相继而来。上述情况的出现将必然导致新的不稳定与新的纠纷滋生。为了维护少部分特殊群体的所谓的利益,公司解散则致使更大的阶层处于不公状态。

故,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限制公司解散的法律适用,更应抱着审慎、严谨的态度与原则对待具体案件的审理,防止轻率判决解散公司,制造新的社会不公。 公司解散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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